重慶嘉旭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(91500227MA5U49KK0T)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)第一百零六條第(二)項的規定,現向你(單位)公告送達《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璧山區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》(璧泉稅通[2019]82號)。
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,即視為送達。
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璧山區稅務局璧泉稅務所
2019年3月11日
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璧山區稅務局
稅務事項通知書
璧泉 稅通〔2019〕82號
重慶嘉旭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:(統一社會信用代碼: 91500227MA5U49KK0T)
事由:根據《審計決定書》(渝審決[2018]79號),你(單位)欠繳稅款所屬期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1日的耕地占用稅(基本農田)42060.00元(肆萬貳仟零陸拾元)。
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(主席令[2001]第49號)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八條第一款、第四十條第一款、第六十八條和第八十八條。
通知內容:限你(單位)于本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。逾期不繳將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的有關規定處理。如對本通知不服,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按照本通知要求繳納稅款、滯納金,然后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璧山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。
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璧山區稅務局璧泉稅務所
2019年3月11日